买卖二手货要承担“假一赔三”责任吗?
自从有了闲鱼、转转这样的二手商品交易平台,大大方便了消费者处理闲置物品的便利性。
此外,也有一些消费者通过社交网络、手机APP等方式,交易处置二手商品。
问题来了:买家在购买二手商品以后,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卖家应该承担“假一赔三”的法定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商家不执行假一赔三制度的,如果商品是在实体的店铺购买的,可以到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如果商品是在网店购买的,可以找网购平台投诉。
问题在于,对于个人转让销售自用的二手商品,因为是二手货,往往会出现买家心理预期过高,或者买家对卖家商品描述理解度不一致,更甚至就是二手商品本身存在于缺陷,此时除了退货之外,卖家要不要承担“假一赔三”的经营者责任呢?
2023年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高法专门发布十件网络消费典型案例,其中就涉及对二手商品交易卖家经营主体的司法认定案例。
中国法院网此前发布案例显示,王某通过某二手APP从陈某处以6500元价格购买某品牌二手笔记本电脑一台,王某收货后发现该电脑与购买时陈某描述的内容严重不符,无法正常使用,后陈某拒绝退换并将王某拉黑。王某以欺诈为由将陈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陈某退货退款、赔偿购物款的三倍。
陈某辩称,自己是在校学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经营者,且自己只是在二手交易平台处理二手物品,没有盈利行为,本身二手商品本不同于一手产品有质量保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不过,法院认为,陈某通过其网络平台账号多次销售某品牌电脑等电子设备,非偶然、少量处理闲置物品,超过一般二手闲置物品处理的合理范畴,具有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出售商品获利的意图,陈某与通常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无异。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身份,其隐瞒事实向王某告知虚假信息,导致王某陷入错误的认知并与其达成交易,该行为构成欺诈。法院判令陈某退货退款并赔偿购物款的三倍,共计26000元。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二手物品交易平台的出现有利于闲置物品的盘活、再利用。但在现实中,有些人在二手交易平台以交易闲置物品的名义进行经营行为,商品出现问题后又以仅是自用闲置物品交易为由拒绝承担经营者责任。
“在该案例中,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收入等情况,认定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销售二手商品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经营者责任,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所以,最终结论就是:如果二手货的卖家是持续、多次的销售特定商品,就要被认定为并非个人处置闲置物品,而是电子商务经营行为,进而需要承担经营者责任。
这下,你知道了吗?